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王文斌,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威,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与被告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文斌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丹丹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