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89-1号
原告陈书林,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老妮,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林,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书林、李老妮与被告张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小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M6H85号东风牌面包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小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M6H85号东风牌面包车予以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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