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50-1号
原告赵爱,女,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月委,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
原告赵爱与被告李月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月委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M6805号欧铃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李月委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M6805号欧铃牌中型专项作业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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