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50号
原告贺凯,男,1977年3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春生,张东岳(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平,男,1970年9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凯与被告马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凯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三元五角,由原告贺凯负担。
审 判 长 吕瑞强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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