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楠、李阳与被告岳俊营、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封

2016-07-21 00:5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22-1号
原告李亚楠,女,生于1990年6月4日,汉族。
原告李阳,男,生于1998年6月2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俊营,男,生于1981年3月18日。
被告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东曹庄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8号。
原告李亚楠、李阳与被告岳俊营、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亚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岳俊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872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岳俊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87288号重型自卸货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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