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艳琴与被告吕书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秦艳琴,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吕书国,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艳琴与被告吕书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艳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艳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艳琴负担。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绍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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