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好与被告张占军、张占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封

2016-07-21 00:5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89-1号
原告朱小好,女,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女,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
被告张占卿,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及东配楼1、2层。
原告朱小好与被告张占军、张占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小好已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朱XX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2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2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朱XX,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0080457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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