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王冬冬,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小翠,女,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与被告李小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冬冬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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