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秦永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成立,男,汉族,成年。
被告白艳玲,女,汉族,成年,系被告张成立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强与被告张成立、白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三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张成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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