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孬旦与被告张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朱孬旦,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
被告张国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孬旦与被告张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孬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孬旦撤回对被告张国锋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朱孬旦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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