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瑞凯与被告郑卫杰、王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2016-07-21 00:5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27-1号
原告蒋瑞凯,男,生于1987年7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卫杰,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红霞,女,成年,汉族。
原告蒋瑞凯与被告郑卫杰、王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卫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郑卫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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