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田XX,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XX,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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