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52-1号
原告李院亮,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
被告李金留,男,生于1968年6月2日。
被告张利香,女,成年。
原告李院亮与被告李金留、张利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院亮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3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院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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