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李胜,男,生于1989年2月16日,汉族。
被告李金留,男,生于1968年6月2日。
被告张利香,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与被告李金留、张利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金留、张利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留、张利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撤回对被告李金留、张利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胜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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