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潘新顺,男,1950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新峰,男,1955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顺与被告张新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潘新顺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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