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4-1号
原告董卓璠,男,生于2005年11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董红伟,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
被告朱玉山,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
被告张明胜,男,成年。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原告董卓璠与被告朱玉山、张明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亮已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董XX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1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卓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朱玉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BA39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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