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徐书霞,女,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韩寺镇大洪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506215220。
委托代理人彭付庆,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409265277,系原告徐书霞之夫。
被告王伟,男,生于1991年8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二十里铺村07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108156236。
被告王刚,男,生于1983年4月12日,住郑州市金水区永平路19号卢浮公馆9号楼一单元3层1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04126272。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09094269-0。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霞与被告王伟、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霞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书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徐书霞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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