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灵奎与被告樊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王灵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百超,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奎与被告樊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灵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灵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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