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毛银安,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
被告张明亮,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车行营业部。
原告毛银安与被告张明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车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银安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明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X689G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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