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董XX,女,生于1986年12月22日,汉族。
被告李XX,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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