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松与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2016-07-21 00:5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193号
原告王小松,女,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连志,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王小松与被告赵连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松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连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Z931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赵连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Z931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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