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46-1号
原告苏顺叶,女,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
被告陈石磊,男,生于1991年1月2日,汉族。
被告陈书钦,男,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
原告苏顺叶与被告陈石磊、陈书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石磊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06M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愿以陈华提供的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陈石磊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06M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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