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33-1号
原告李珍,女,生于1990年5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萍,生于1981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张云飞,女,生于1991年10月20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李珍与被告张云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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