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梁秀花,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袁六保,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花与被告袁六保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秀花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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