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胡长虹,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刘强,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虹与被告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长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一十元,由原告胡长虹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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