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振纲与被告常彦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2016-07-21 00:5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梁振纲,曾用名梁振刚,男,生于1940年1月13日,汉族。
原代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代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彦伟,男,生于1991年3月2日,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461735-0。
负责人王海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辉,男,生于1984年6月19日,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纲与被告常彦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彦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振纲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彦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振纲撤回对被告常彦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王云单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聪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