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琴与被告郭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933号
原告李玉琴,女,生于1971年1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边合顺,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
被告郭利强,男,生于1981年2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琴与被告郭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利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琴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利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琴撤回对被告郭利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袁国良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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