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义与被告段建华、王永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新

2016-07-21 00: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670-1号
原告张军义,男,生于1955年4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纪刚,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建华,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
被告王永娜,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军义与被告段建华、王永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段建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9M80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段建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9M80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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