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71号
原告李付全,男,生于1955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5508085731。
被告谷小平,男,生于1955年7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解放北路52号院1号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55073000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全与被告谷小平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全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付全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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