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乐乐与被告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孙乐乐,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乐乐与被告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孙乐乐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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