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宏乾、吴昊泽、吴婧菡与被告王彦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吴宏乾,男,生于1980年1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爱乡路5号院6号楼3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01202391X。
原告吴昊泽,男,生于2008年10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122200810110137,系原告吴宏乾之子。
原告吴婧菡,女,生于2014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宏乾之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霞,女,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10043425,系原告吴宏乾之妻、吴昊泽及吴婧菡之母
被告王彦杰,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黄店镇杓王村14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810143414。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宏乾、吴昊泽、吴婧菡与被告王彦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乾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宏乾、吴昊泽、吴婧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宏乾、吴昊泽、吴婧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宏乾、吴昊泽、吴婧菡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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