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明设与被告王兴涛、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2016-07-21 00:5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41-1号
原告代明设,男,生于1970年6月30日,汉族。
被告王兴涛,男,生于1985年7月24日。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代明设与被告王兴涛、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鄂FE7396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兴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鄂FE7396号重型厢式货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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