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5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牟法行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万滩镇毛庄村。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万滩镇毛庄村。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7-034号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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