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刘霞,女性,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李彦军,男性,成年。
被告李娟,女性,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李彦军、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霞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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