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吕艳莉,女,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
原告王福亭,男,生于1956年12月6日。
原告马桂芝,女,生于1956年5月10日,汉族。
原告王晨雪,女,生于2004年8月13日,汉族。
原告王艺晨,男,生于2009年4月25日,汉族。
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吕艳莉,女,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昴,男,生于1980年6月1日2。
被告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旷卫,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
被告焦作市冰王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莉等诉被告江昴、方旷卫、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冰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艳莉等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方旷卫交付中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10000元现金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吕艳莉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方旷卫交付中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10000元现金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蔡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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