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五强,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韩军海,男,成年,汉族。系韩阳父亲。
被告魏兰云,女,成年,汉族。系韩阳母亲。
被告王某,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王娇,男,成年,汉族。系王浩父亲。
被告张新霞,女,成年,汉族。系王浩母亲。
被告任某,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任春林,男,成年,汉族。系任珑父亲。
被告隆书莲,女,成年,汉族。系任珑母亲。
被告刘某,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刘杰,男,成年,汉族。系刘阳父亲。
被告李小静,女,成年,汉族。系刘阳母亲。
被告贺某甲,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贺国强,男,成年,汉族。系贺钊龙父亲。
被告刘巧玲,女,成年,汉族。系贺钊龙母亲。
被告李某某,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李建伦,男,成年,汉族。系李冬雪父亲。
被告王书梅,女,成年,汉族。系李冬雪母亲。
被告贺某乙,男,未成年,汉族。
被告贺二套,男,成年,汉族。系贺伟鹏父亲。
被告冉松梅,女,成年,汉族。系贺伟鹏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韩军海、魏兰云、王某、王娇、张新霞、任某、任春林、隆书莲、刘某、刘杰、李小静、贺某甲、贺国强、刘巧玲、李某某、李建伦、王书梅、贺某乙、贺二套、冉松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慧良
审 判 员 王宏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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