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福学与被告朱四妞、闫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2016-07-21 00:5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53-1号
原告宋福学,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朱四妞,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
被告闫超,男,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原告宋福学与被告朱四妞、闫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福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由宋福学以其本人所有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朱四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538Z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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