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振东等人诉被告马银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2016-07-21 00:5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48-1号
原告孟振东,男,生于1979年2月4日,汉族。
原告魏圣红,女,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
原告孟文君,女,生于2006年11月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孟振东,系孟文君之父。
原告孟子豪,男,生于2012年8月14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孟振东,系孟子豪之父。
被告马银亮,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振东等人诉被告马银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振东等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马银亮驾驶的豫A9YV52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孟振东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马银亮驾驶的豫A9YV52号小型客车予以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海涛
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
人民陪审员  席军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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