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开伟与被告何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5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孙开伟,男,生于1981年11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韩集乡老街7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11237512。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伟与被告何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开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开伟撤回对被告何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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