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541号
原告刘云阁,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玉保,又名张保,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阁与被告张玉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刘云阁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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