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39号
原告孙会娟,女,生于1987年6月18日,汉族。
原告王若萱,女,生于2013年9月1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冠琛,曾用名王冠臣,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会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王若萱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冠琛,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张岩,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会娟、王若萱与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会娟、王若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会娟、王若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会娟、王若萱撤回对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会娟、王若萱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袁国良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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