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刘娣,女,生于1963年2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铁虎,男,生于1983年11月12日,汉族。
被告王赛永,男,生于1985年3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娣与被告梁铁虎、王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梁铁虎、王赛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娣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铁虎、王赛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娣撤回对被告梁铁虎、王赛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刘娣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伟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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