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会娟、王若萱与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2016-07-21 00:5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39-1号
原告孙会娟,女,生于1987年6月18日,汉族。
原告王若萱,女,生于2013年9月16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冠琛,曾用名王冠臣,男,生于1987年10月16日。
法定代理人孙会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王若萱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冠琛,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张岩,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
被告赵盘珠,女,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孙会娟、王若萱与被告张岩、赵盘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会娟、王若萱已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85A号轿车予以保全,并以现金二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会娟、王若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85A号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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