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冯双周,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小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杨花,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周与被告韩小刚、陈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双周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双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双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冯双周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