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52-2号
原告李院亮,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
被告李金留,男,生于1968年6月2日。
被告张利香,女,成年。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