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院亮与被告李金留、张利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封

2016-07-21 00:5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52-2号

原告李院亮,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

被告李金留,男,生于1968年6月2日。

被告张利香,女,成年。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金留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322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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