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珍与被告张云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封

2016-07-21 00:4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33-2号

原告李珍,女,生于1990年5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萍,生于1981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张云飞,女,生于1991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73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云飞已交纳五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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