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33-2号
原告李珍,女,生于1990年5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萍,生于1981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张云飞,女,生于1991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73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云飞已交纳五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云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H8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