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庆、李银玲与被告赵远、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2016-07-21 00:4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63-2号

原告陈庆,男,生于1988年9月20日,汉族。

原告李银玲,女,生于1988年11月19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远,男,生于1990年8月12日。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763-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赵远已履行赔偿义务,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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