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63-2号
原告陈庆,男,生于1988年9月20日,汉族。
原告李银玲,女,生于1988年11月19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远,男,生于1990年8月12日。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763-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赵远已履行赔偿义务,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赵远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G19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