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22-2号
原告李亚楠,女,生于1990年6月4日,汉族。
原告李阳,男,生于1998年6月2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俊营,男,生于1981年3月18日。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考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东曹庄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8号。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62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岳俊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872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岳俊营已交纳二万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岳俊营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8728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