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89-2号
原告朱小好,女,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女,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
被告张占卿,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及东配楼1、2层。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38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占军、张占卿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2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朱XX,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008045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