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好与被告张占军、张占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封

2016-07-21 00:4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389-2号

原告朱小好,女,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女,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

被告张占卿,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及东配楼1、2层。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338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占军、张占卿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朱XX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2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朱XX,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008045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张占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18Q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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