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窦江宽、袁艳华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0:4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窦江宽,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艳华,女,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0-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10-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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